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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规定

作者:杜海舰 发布日期:2023-12-05



一、仪器设备是保证学校教学、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。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“统一领导、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”的原则,做到合理配置、物尽其用,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。

二、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、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、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。单价在500元(含)以上10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。

三、仪器设备的购置,要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和经费情况,按年度上报购置计划。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,必须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。

四、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分级建立明细账,每学年核对一次,做到账、物相符。

五、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,具体承办仪器设备的申请购置、验收、入账及日常使用管理工作。

六、未经设备管理人员同意,任何人员不准擅自使用、移动、调换或出借仪器设备。

七、自制仪器设备须申报计划,填写《山东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登记表》,经论证、批准后,方可进行试制。试制结束,经技术鉴定合格后,验收入账。

八、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,实行岗位责任制。要制定操作规程、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,并做好技术安全管理工作。

九、要按照《山东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定》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,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和检查。

十、仪器设备的调拨、报损、报失、报废、改造等操作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。

十一、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要开放共享,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参加对外协作,开展技术服务,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。